2025年11月1日15时许,货车司机刘某在某冷冻店门口卸货时,与货主陈某就卸货一事发生争吵,陈某冲向刘某对其进行了推搡,随即离开现场。后刘某老板黄某某听闻此事,便与刘某一起前往冷冻店门口找到陈某进行理论,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期间,黄某某和刘某在附近各捡拾了一根太阳伞用的空心伞棍,手持伞棍向陈某走去,黄某某先是拿着伞棍用手推搡了陈某的左臂,紧接着刘某便在陈某左后方举起伞棍朝陈某身体左侧击打一下,随之陈某倒地。陈某倒地后,刘某与黄某某手持伞棍站在陈某附近,继续与陈某争执,在场其他人员则上前制止,直至民警到达现场。

2025年11月13日,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12月2日,刘某经安远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