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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酿苦果,故意伤害要担责
时间:2026-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活中矛盾与摩擦在所难免,一时的怒火、一瞬的冲动,往往将小事演化成更难以挽回的悲剧,触犯法律红线,最终对自己、对他人都造成巨大伤害。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1日15时许,货车司机刘某在某冷冻店门口卸货时,与货主陈某就卸货一事发生争吵,陈某冲向刘某对其进行了推搡,随即离开现场。后刘某老板黄某某听闻此事,便与刘某一起前往冷冻店门口找到陈某进行理论,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期间,黄某某和刘某在附近各捡拾了一根太阳伞用的空心伞棍,手持伞棍向陈某走去,黄某某先是拿着伞棍用手推搡了陈某的左臂,紧接着刘某便在陈某左后方举起伞棍朝陈某身体左侧击打一下,随之陈某倒地。陈某倒地后,刘某与黄某某手持伞棍站在陈某附近,继续与陈某争执,在场其他人员则上前制止,直至民警到达现场。

2025年11月13日,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12月2日,刘某经安远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13日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千万种,伤害他人是“双输”的选择。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时理智行事,多用沟通化解,多一些忍让和理解,借用法律解决纷争,实现和睦共赢。


编校:钟惠珍、陈凌志

复校:杜江楠、卢焱

三校:李爱娟、陈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