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在安远县欣山镇某小区出租房内,被告人赖某来雇佣被告人曾某秀等人,以系“某财经公司”的客户为幌子,推荐购买“优质”股票可以赚钱的名义,运用专门的话术用语,通过拨打赖某来从上家获得的手机号码或从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对有兴趣的机主或股民登记信息且添加微信好友,再将添加的微信号及登记信息以每个60元或80元的价格卖给“某财经公司”。

被告人赖某来负责租房、招聘员工,提供手机、手机卡、电话号码、话术本等工具,售卖微信号及登记信息的结算等。被告人曾某秀负责分发电话号码、汇总有效信息并发给上家、解决员工手机卡出现异常问题等。李某等6人为一线话务员,负责拨打电话,为机主推荐股票并添加机主微信。现查明,被告人赖某来、曾某秀等人以“荐股”的方式,用20余部手机,累计拨打了2万余个机主的电话,添加并售卖了400余个微信账号及登记信息,赖某来非法获利约2.6万元,曾某秀非法获利约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