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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荐股不可靠,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时间:2026-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信息安全
不容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容侵犯

然而

有些不法人员

为获取非利

无视法律红线

非法获取、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最终付出了法律代价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在安远县欣山镇某小区出租房内,被告人赖某来雇佣被告人曾某秀等人,以系“某财经公司”的客户为幌子,推荐购买“优质”股票可以赚钱的名义,运用专门的话术用语,通过拨打赖某来从上家获得的手机号码或从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对有兴趣的机主或股民登记信息且添加微信好友,再将添加的微信号及登记信息以每个60元或80元的价格卖给“某财经公司”。


被告人赖某来负责租房、招聘员工,提供手机、手机卡、电话号码、话术本等工具,售卖微信号及登记信息的结算等。被告人曾某秀负责分发电话号码、汇总有效信息并发给上家、解决员工手机卡出现异常问题等。李某等6人为一线话务员,负责拨打电话,为机主推荐股票并添加机主微信。现查明,被告人赖某来、曾某秀等人以“荐股”的方式,用20余部手机,累计拨打了2万余个机主的电话,添加并售卖了400余个微信账号及登记信息,赖某来非法获利约2.6万元,曾某秀非法获利约2500元。


审理结果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赖某来、曾某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普法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信息安全权,还可能滋生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群众财产安全。未经公民本人许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达到法定情节,即构成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广大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引以为戒,坚守法律底线,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校:魏桂林、陈凌志

复校:杜江楠、卢 焱

三校:陈雪光、李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