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亲朋好友相聚,推杯换盏共叙情长,但在享受节日喜悦的同时,“道路安全”这根弦千万不能松。
2025年10月的一天,小可驾驶货车前往某县拉货,晚上11时许,行驶至赣州某高速服务区准备休息,在服务区购买了一瓶白酒,喝完后独自在车上休息,次日早上8时许继续开车上路,10时56分许行驶至G238国道某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初步筛查小可呼气的酒精含量为309mg/100ml,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330.10mg/100ml。
本院经审查认为,小可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30.1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小可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睡醒不等于酒醒。人体酒精代谢速度因人而异,切莫以为经过一夜休息就能开车。春节期间聚会频繁,如果第二天需要驾车出行,请务必做到滴酒不沾。
新的一年,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酒后驾车,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编校:刘鸿、陈凌志
复校:杜江楠、卢焱
三校:陈雪光、李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