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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单位银行账户可能涉嫌犯罪,切勿贪图蝇头小利!
时间:2026-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单位银行账户往往被不法分子当做迷惑被害人的“幌子”,相较于个人账户,单位银行账户以企业名义开立,披着外衣,更容易让被害人产生“交易对象可信”的错觉。

不法分子为获取单位银行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便以“高薪”吸引下家注册公司、出售、出租单位银行账户。一些人为了贪图一时小利,便会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害人害己。

近期,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便受理审查起诉一起出售单位银行账户,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初某天,黄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一家网吧厕所看到一则兼职广告,通过广告添加了其上家的微信,上家向黄某某承诺,提供身份证、手机卡配合办理营业执照及银行卡,每日可获得高额补贴。黄某某便在上家的安排下,注册了一家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单位银行账户,之后黄某某将身份证、银行卡提供给上家使用。黄某某从中获利7250元。

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黄某某办理的单位银行账户入账200余万元,其中有十余名被害人转入被骗资金约19万元。

2026年1月4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罪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

6.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

单位银行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不同,单位银行账户是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转规模大、结算效率高。当前,银行对个人账户的监管日趋严格,不少不法分子便将目标转向单位银行账户买卖的黑色产业链。出售、出租、出借单位银行账户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广大群众切勿贪图一时小利,将注册企业、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贩卖、租借给他人,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



编校:张帆、陈凌志

二校:杜江楠

三校:唐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