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的一天,谢某前往其位于安远县某乡镇一山场山脚下的荒田,准备将荒田里的杂草清理焚烧后便于种植农作物,便使用打火机点燃了荒田田埂处的杂草,因当天气温高且风大,火势迅速蔓延至旁边的山场,其一人扑救不及不慎过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周边山场林木。经鉴定,涉案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97.2亩(折合39.81公顷),受灾林木蓄积1323立方米。谢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39.81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1323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9月5日,本院以失火罪依法对谢某提起公诉,谢某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