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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勿走发财“劫”径
时间:2025-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某些企业为降低自身税负成本,不惜铤而走险,通过虚构业务、寻找“代开公司”等非法手段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此类虚开发票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是刑法严厉打击的涉税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江西A公司承接安远县某工程项目。杜某某为结算工程款,在无真实生产和业务的情况下,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资等非经营性业务,以票面金额7%的购票费用,从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2.53062万元。2023年3月9日江西A公司在税务申报系统勾选抵扣了增值税额12.53062万元。





案件结果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对依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资等非经营性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的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受票公司已进行了税务抵扣,涉案税额达12.5306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杜某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企业家要牢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买卖发票不是节税,是犯罪!随着税务系统的不断完善,任何涉税违法行为都将无所遁形,诚信经营才是企业长青之道。对于创业者而言,目前国家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切莫为省小钱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编辑:钟洪亮

复校:杜江楠
三校:唐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