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6日,被告人小明(化名)通过聊天交友软件与被害人小强(化名)相识,后二人添加了微信,并通过微信联系。小明谎称其名叫“小美”(女性,系小明的前女友),并发送小美的身份证照片以及小美的照片和视频给小强。后小明在与小强聊天过程中愈发暧昧,以“小美”的身份与小强“谈起了恋爱”。

没过多久,小明开始虚构信用卡逾期要还款、母亲生病做手术、母亲去世下葬、坐车来找小强见面需要路费等为由多次向小强要钱,小强信以为真,陆陆续续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转账给小明。二人相处期间,小强多次要求见面,小明害怕被识破骗局,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且在接通小强拨打的微信视频通话后不出声不露脸,直至同年8月31日在小强的逼问下承认其真实身份系小明。2024年7月6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间,小强共计被小明骗取103201.54元。2024年9月22日至同年9月29日,小强识破骗局后,为稳住小明,仍通过微信转给小明1532元。2024年9月27日,小强找到小明要求归还钱款,小明承认其冒用前女友小美的身份与被害人小强相处,并退还4800元给小强。
2024年12月20日,被害人小强报案。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小明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编造虚假身份以获取被害人小强的好感和信任,并虚构事实,骗取钱款共计98401.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25年5月12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小明涉嫌诈骗罪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