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王驾驶小型面包车载着被害人小明、小辉和小芳,行驶至某村的国道上时,因在下坡路段行驶车速过快,且在弯道路段,导致车辆失控,与相对方向小张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小王的车辆发生倾斜,后侧翻在小张驾驶车辆的引擎盖上,造成小明当场死亡、小辉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小王对小明的近亲属及小辉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小明近亲属及小辉的谅解。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小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5年5月14日移送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小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