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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幕后主使被严惩
时间:2025-09-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安远县检察院受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小红、小绿为不劳而获,深夜到安远县城区一小区停车场拉车门盗窃,并在一车辆中空箱内发现1万元左右现金,遂实施盗窃。为避免自己因盗窃数额过大被判处刑罚,便询问小黄、小黑等其他未成年人“1万块钱你敢拿多少”,唆使年纪更小的未成年人着手实施盗窃,自己坐等分赃。




基本案情



01


2025年8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小红、小绿至安远县一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一辆轿车车门拉开,在车内发现1万元左右现金,二人盗窃600元后逃离现场。





02


同年8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小红将自己发现一车辆内有1万元的事情告知小黄并唆使其去盗窃。随之,小红、小绿带小黄到车辆所停位置,二人躲在一旁等候,小黄盗得现金600元,三人各分得200元。





03


同年8月1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小红又将此事告知小黑并唆使其去盗窃。小黑又邀约小蓝于当天傍晚到达车辆所停位置,盗得现金2200元,后分给小红、小绿、等三人各300元。





04


同年8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小红、小绿等人将此事告知小紫并唆使其去盗窃,后小紫盗得车内现金2000元,小红、小绿等人各分得500元。





05


同年8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小红、小绿与小白商议打车至寻乌县城实施拉车门盗窃,后小红至寻乌县一小区停车场,从三辆汽车内盗窃现金共计1000余元,三人各分得300余元。





处理结果



安远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小红、小绿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虽然二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但考虑到小红不仅自己多次着手实施盗窃,还邀约多名未成年人,教唆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盗窃,遂依法决定批准逮捕。鉴于小绿参与的程度及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故依法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检察官提醒


遵纪守法是立身之本,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此等自作聪明的小伎俩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近亲属,要加强管教,帮助、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切莫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沉重代价。




END



编校:卢焱、陈凌志

复校:杜江楠

三校:陈雪光、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