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某乙(另案处理)持有的“永春糖”进货渠道不正规的情况下,与李某乙约定由李某乙负责提供货源,李某甲负责推销售卖,李某乙给李某甲每盒130元结算货款,李某甲则以每盒150元至21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赚取差价,李某甲在网上售卖“永春糖”共计约62盒,销售金额约1万余元,非法获利约3264元。期间,李某甲与被告人魏某约定,由李某甲提供货源并按照魏某提供的买家地址进行发货,由魏某负责推销售卖,后魏某邀约被告人朱某在小红书、抖音等网络平台进行售卖,以每盒300元至375元不等的价格售卖从中赚取差价,魏某、朱某在网上售卖共计约42盒,销售金额约1.5万元,非法获利约5500元。
经检测,销售的“马来西亚永春糖”含有他达拉非成分(根据食药监办保华〔2012〕33号文件的规定,该物质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在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朱某三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进货渠道不正规的“永春糖”,明知含有禁止掺入的非食品原料,以保健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5年8月1日依法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本案在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