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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摄像头岂能“无孔不入”
时间:2025-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科技的发展,针孔摄像头的技术不断提升,需要注意的是,针孔摄像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在网上发现可通过手机远程监控等类型的摄像头受到市场欢迎,遂产生销售此类摄像头的想法,后其通过微信与售卖该类型摄像头的厂家联系,购买大量的此类摄像头,再通过“淘宝”、“闲鱼”等网络平台销售给他人,有买家要求具有隐藏功能的摄像头,谢某某便将监控摄像头设备改造安装至充电宝、插线排、插座中。谢某某于2024年6月2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经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类摄像头等设备符合GA/T2012-2023《窃照专用器材鉴定技术规范》中的窃照专用器材。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摄像头在合理的范围内正常使用并不违法。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偷录他人隐私,或者是偷摄、偷录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这类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处罚。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检察官在此提醒,在生活和工作中,大家要提高识别、防范能力,警惕偷拍盗摄风险,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同时,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大家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活动及各类偷拍盗摄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编校:张帆

复校:杜江楠

三校:唐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