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在网上发现可通过手机远程监控等类型的摄像头受到市场欢迎,遂产生销售此类摄像头的想法,后其通过微信与售卖该类型摄像头的厂家联系,购买大量的此类摄像头,再通过“淘宝”、“闲鱼”等网络平台销售给他人,有买家要求具有隐藏功能的摄像头,谢某某便将监控摄像头设备改造安装至充电宝、插线排、插座中。谢某某于2024年6月2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经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类摄像头等设备符合GA/T2012-2023《窃照专用器材鉴定技术规范》中的窃照专用器材。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