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小花参加其朋友的喜宴,酒足饭饱之余,小花想到自己的父亲曾经被被害人小叶殴打辱骂过,突生怒气,便于当晚独自驾驶一轿车来到小叶的家门口,驾车对着小叶家的卷帘门撞去,因未撞开,小花又倒车再次朝卷帘门撞去,将正门撞开后驾车冲进大厅,吓得在大厅的小叶连忙躲避,小花冲进大厅后,驾车撞倒了大厅内的三轮车和摩托车等物品,随后再次倒车从正门退出大厅,行驶到侧门的位置,驾车撞开侧门卷帘门冲进大厅后便驾车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被告人小花造成的各项物品损失价值共计5302元。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小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