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份至7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化名)未经部分卫浴品牌公司许可授权,从某市采购印有四种品牌商标的高仿卫浴产品,其明知购买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擅自在其名下的淘宝、京东电商店铺及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宣传并销售,从中赚取差价,销售金额为16.6076万元,非法获利3万元。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5年5月26日依法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