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路过安远县欣山镇城北公园老汽车站附近时,发现小吃摊摊主会将煤气罐留在摊位上过夜,就想着晚上盗窃煤气罐卖钱。2024年5月下旬,每隔数日,刘某某就在晚上骑自行车到无人看管的小吃摊内,将小吃摊内的煤气罐盗走,每次用自行车搭载盗走1个,共盗得3个煤气罐。
2024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还发现位于安远县欣山镇某照相馆旁边小吃摊的煤气罐也会放在摊位上过夜,刘某某便骑自行车将该摊位的1个煤气罐盗走。
2024年5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还发现位于安远县欣山镇老站前路附近小吃摊的煤气罐也会放在摊位上过夜,刘某某便以之前同样的方式,盗走3个煤气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