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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收款料子”?你可真刑
时间:2025-03-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贾某(化名)在一QQ群内看见网友收购“收款料子”(即企业支付宝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信息、企业登记营业执照、基本帐户开户信息等),贾某便打算倒卖“收款料子”赚取差价。贾某在其他不同的QQ群内发布会收购“收款料子”的广告,从下级卖家处陆续收购了约160套“收款料子”,收到“收款料子”后贾某或将该“收款料子”直接转卖给上级买家,或者按照上级卖家的安排,让下级卖家对企业支付宝注册认证,包含通过人脸识别二维码绑定企业支付宝,测试企业支付宝是否能够成功转账、入账。经查,贾某通过转卖约160套“收款料子”、注册认证企业支付宝等,从中赚取差价4.7万元。为隐蔽交易方式,贾某与上家、下家交易都通过虚拟货币支付,后续再兑换现金。

2023年4月贾某主动投案自首,退缴了4.7万元非法获利,我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检察官提醒

个人信息无小事,守护安全需谨记。居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记“三不原则”:不随意向陌生链接、二维码提交身份证号、银行卡等敏感信息;不授权非正规APP获取通讯录、定位等权限;不向陌生人提供自己的敏感个人信息、转让出售电子支付账号。


END

编校(审):张帆

复校(审):卢焱、杜江楠

三校(审):陈雪光、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