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梅某某、谢某甲(已判决)、唐某某(已判决)合伙经营脐橙生意,但未取得“赣南脐橙专用标志”许可使用权。在脐橙上市期间,四人多次从湖南省某县采购湖南脐橙共计29万余斤运回安远县。为赚取更高差价,谢某某、梅某某等人把这些收购价格更低,口感、品质与赣州脐橙不一致的湖南产脐橙清洗并加工包装成赣南脐橙,将5.8万余斤湖南产脐橙使用“赣南脐橙”字样的纸箱进行包装,假冒赣南脐橙从安远县销往山东青岛水果市场、江苏徐州水果市场。经鉴定该5.8万余斤脐橙价值23万余元。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谢某某、梅某某提起公诉,最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