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至202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甲某某在网购卷烟机时通过快递包裹里附带的卡片添加了贩卖空烟管的微信好友A某和B某等,便从这些人手中共计花费131836元购买了空烟管,另从被告人乙某某手中购买了13102.7元烟丝。甲某某收到对方邮寄的空烟管后,将空烟管存放在其店铺内,后在乡镇圩上摆摊或在微信上将空烟管与烟丝加价售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000元。
2024年5月至2025年12月期间,被告人乙某某得知被告人甲某某处有空烟管可售卖,为牟利便陆续从甲某某手中购买了55239元的空烟管,同时向烟农收购烟叶送给他人加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空烟管、加工好的烟丝放在其店铺内销售,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480元。
2025年12月12日,经鉴定,被告人甲某某持有的空烟管滤嘴段属于烟用滤棒,纸张段属于卷烟纸,所有检测样品均可用于加工卷烟。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甲某某、乙某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依法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