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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倒卖“空烟管”、烟丝,小心犯罪!
时间:2026-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增强法律意识
拒绝非法经营
以案释法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能随意买卖。但仍有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近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倒卖空烟管、烟丝的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至202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甲某某在网购卷烟机时通过快递包裹里附带的卡片添加了贩卖空烟管的微信好友A某和B某等,便从这些人手中共计花费131836元购买了空烟管,另从被告人乙某某手中购买了13102.7元烟丝。甲某某收到对方邮寄的空烟管后,将空烟管存放在其店铺内,后在乡镇圩上摆摊或在微信上将空烟管与烟丝加价售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000元。

2024年5月至2025年12月期间,被告人乙某某得知被告人甲某某处有空烟管可售卖,为牟利便陆续从甲某某手中购买了55239元的空烟管,同时向烟农收购烟叶送给他人加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空烟管、加工好的烟丝放在其店铺内销售,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480元。

2025年12月12日,经鉴定,被告人甲某某持有的空烟管滤嘴段属于烟用滤棒,纸张段属于卷烟纸,所有检测样品均可用于加工卷烟。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甲某某、乙某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依法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切勿因“空烟管”不含烟叶和门槛低等侥幸心理以身犯险,只要涉及烟草专卖品原料或成品,未经许可进行倒卖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切勿因蝇头小利私自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消费者也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草相关产品,若发现有人倒卖空烟管等烟草专卖品,一定要及时向烟草专卖局或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