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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上头电子烟”!依托咪酯是毒不是烟
时间:2026-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共筑禁毒防线

守护无毒社会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被正式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按毒品管制),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是毒不是烟,吸食、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就是吸毒、贩毒。


基本案情


钟某在上家黄某(另案处理)处以每个350元至400元的价格共购买了180余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并多次将其中162个烟弹贩卖给了他人,收取钱款8万余元。刘某受钟某雇佣,多次帮助钟某将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运送给客户,获利8000余元。曾某以每个550元的价格向钟某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后,两次在赣州市水游城附近以每个650元或700元的价格向一未成年人售卖4个烟弹,从中获利500元。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钟某、刘某、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刘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

当前,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伪装成“上头电子烟”或“时尚烟品”进行兜售,极具迷惑性和隐蔽性。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务必擦亮眼睛,切勿被所谓的“新潮”,“刺激”噱头所迷惑,更不要抱有“小赚一笔无大碍”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一次失足,终身悔恨。珍爱生命,坚决远离任何形式的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