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短视频、看博主测评、打卡网红店……如今,“线上种草”已经成为很多人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可不少看似真诚的体验分享,实则是收取费用的商业推广,却悄悄隐藏起“广告”标识,让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套路”。
2026年6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部分自媒体博主、探店账号,发布美食等推荐视频和图文,附带定位、团购链接、下单入口,但全程未标注或者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
这些披着“日常分享”外衣的隐性广告,模糊了广告与普通内容的边界,误导网民作出消费选择,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互联网广告监管职责,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排查整治,并常态化开展好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加大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告发布者规范发布互联网广告,杜绝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等违法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排查整治,对违法主体依法调查处置,督促一批自媒体账号完成整改,网络广告环境得到有效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流量有价,守法无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种草”推广也有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自媒体博主:商业推广不能“隐身”,标注广告不是形式,是法定强制义务。
清朗网络空间,需要你我共同守护。下次刷到“探店分享”时,别忘了多看一眼:它,标“广告”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