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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触法律红线,禁止非法狩猎!
时间:2026-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很多人误以为山林野鸟、田间走兽可以随意捕猎、解馋尝鲜,觉得无伤大雅。实则不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均属于违法行为。



简要案情

202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情况下,在禁猎期期间,在安远县某乡镇的山上(禁猎区范围内)使用禁用工具捕兽夹捕获到小麂2只。

2025年12月,被告人廖某在乡道上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捕猎的小麂1只,廖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侦查机关以廖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廖某在禁猎期、禁猎区范围内,以禁用方式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安远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廖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缓刑。安远法院判决廖某犯非法狩猎罪,并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态家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切莫因猎奇尝鲜、心存侥幸,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希望大家以案为鉴,严守法律底线,自觉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