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甲某承接安远县某小区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需使用4mm厚知名品牌耐根穿刺防水卷材。甲某初期购买正品卷材厚度因误差未达到要求,2023年8月,其在抖音平台看到乙某销售防水卷材的广告,便通过电话添加乙某微信,得知乙某销售的知名品牌耐根穿刺防水卷材价格约144元一卷(不含税价),低于正品采购价格(约255元一卷)。甲某为贪图便宜,明知乙某没有提供商标授权佐证,通过微信转账共向乙某支付货款8.7万元,约定由乙某提供一挂车印有品牌商标的防水卷材,通过货车运至安远县。
2023年8月9日,乙某收到订单后,明知其与丙某未取得品牌方授权,仍通过微信让丙某生产一挂车印有品牌商标的防水卷材。乙某向丙某微信转账货款8.12万元,将甲某发送的知名品牌合格证等图片转发给丙某,丙某在网上购买假冒的合格证用于贴标。2023年8月11日,乙某联系货车到丙某指定的地点,货车将丙某生产的防水材料运至安远县。乙某非法获利5800元,丙某非法获利2900元。
2023年9月19日,甲某在施工时被品牌方授权经销商发现,经品牌方检验鉴定,现场查获的604卷防水卷材系假冒侵权产品,其中已铺设卷材350卷,尚未使用的卷材254卷。
案发后甲某铺设的假冒卷材全部清除并重新铺设正品。2025年,乙某、丙某、甲某经电话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乙某、丙某将非法获利退赃至安远县公安局。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1月11日受理此案,在向甲某、乙某、丙某释法说理,宣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护人沟通后,丙某、乙某向品牌方赔偿并取得谅解、甲某取得安远县某小区项目部的谅解。2026年5月27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甲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乙某、丙某犯假冒商标罪提起公诉,2026年7月23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以甲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6万元,以乙某、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