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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制假”、“卖假”亮剑,为营商环境护航
时间:2026-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提起公诉,依法惩治阻碍企业发展、破坏市场竞争的刑事犯罪,以护航营商环境服务大局。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甲某承接安远县某小区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需使用4mm厚知名品牌耐根穿刺防水卷材。甲某初期购买正品卷材厚度因误差未达到要求,2023年8月,其在抖音平台看到乙某销售防水卷材的广告,便通过电话添加乙某微信,得知乙某销售的知名品牌耐根穿刺防水卷材价格约144元一卷(不含税价),低于正品采购价格(约255元一卷)。甲某为贪图便宜,明知乙某没有提供商标授权佐证,通过微信转账共向乙某支付货款8.7万元,约定由乙某提供一挂车印有品牌商标的防水卷材,通过货车运至安远县。

2023年8月9日,乙某收到订单后,明知其与丙某未取得品牌方授权,仍通过微信让丙某生产一挂车印有品牌商标的防水卷材。乙某向丙某微信转账货款8.12万元,将甲某发送的知名品牌合格证等图片转发给丙某,丙某在网上购买假冒的合格证用于贴标。2023年8月11日,乙某联系货车到丙某指定的地点,货车将丙某生产的防水材料运至安远县。乙某非法获利5800元,丙某非法获利2900元。

2023年9月19日,甲某在施工时被品牌方授权经销商发现,经品牌方检验鉴定,现场查获的604卷防水卷材系假冒侵权产品,其中已铺设卷材350卷,尚未使用的卷材254卷。

案发后甲某铺设的假冒卷材全部清除并重新铺设正品。2025年,乙某、丙某、甲某经电话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乙某、丙某将非法获利退赃至安远县公安局。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1月11日受理此案,在向甲某、乙某、丙某释法说理,宣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护人沟通后,丙某、乙某向品牌方赔偿并取得谅解、甲某取得安远县某小区项目部的谅解。2026年5月27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甲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乙某、丙某犯假冒商标罪提起公诉,2026年7月23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以甲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6万元,以乙某、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标志。保护商标既能维护企业长期积累的品牌价值,又能保障消费者避免因购买假货遭受损失,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检察机关提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呼吁广大消费者,强化商标保护意识,主动选择正版产品,共建尊重知识、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品牌方致我院的感谢信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