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份,为非法牟利,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叶某甲、叶某乙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情况下共同在安远县车头镇龙头村某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四人商定了各自所占的股份份额,并按照各自的股份确定投资金额。2024年9月至同年11月,四人聘请工人到矿点上打注液井、铺设管道、开采稀土矿。同年11月初,矿点产出湿稀土。
2024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乙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到安远收购稀土,黄某甲在无稀土矿产品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便联系货车司机即被告人黄某乙及搬运工人一同前往安远县。凌晨0时许,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驾车到达安远县车头镇龙头村稀土矿附近一处空地,将货车停放好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叶某乙便驾驶面包车陆续将76包(净重共计8669斤)湿稀土搬运至黄某乙的货车上,并按照每斤17元的价格售卖给黄某甲,黄某甲将货款约101100元(总货款为147373元,除去之前刘某甲等人通过黄某甲购买草酸、硫酸铵的钱款)交给刘某甲等人。
被告人黄某乙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指示,驾驶货车将非法收购的稀土运至定南县的一处仓库卸货,并收取黄某甲支付的运输稀土报酬1500元。随后,黄某甲将非法收购的稀土以18元一斤的价格出售给一广东老板,收取货款共计156042元,从中非法获利8669元。
2024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甲家后的烂平房内扣押到刘某甲等人非法开采但尚未售出的湿稀土82 包(净重4250公斤)。同年12月17日,经安远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安远县车头镇龙头村天灯下组查处的稀土氧化物单位价格为220000元/吨,总价格为172040元。经赣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核算,被告人刘某甲等四人在安远县车头镇龙头村天灯下非法采矿造成稀土矿资源破坏价值为 4086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