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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因非法开采,经营稀土矿被判刑
时间:2026-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无视国家法律,擅自非法采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简要案情

2024年8月份,为非法牟利,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叶某甲、叶某乙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情况下共同在安远县车头镇龙头村某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四人商定了各自所占的股份份额,并按照各自的股份确定投资金额。2024年9月至同年11月,四人聘请工人到矿点上打注液井、铺设管道、开采稀土矿。同年11月初,矿点产出湿稀土。

2024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乙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到安远收购稀土,黄某甲在无稀土矿产品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便联系货车司机即被告人黄某乙及搬运工人一同前往安远县。凌晨0时许,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驾车到达安远县车头镇龙头村稀土矿附近一处空地,将货车停放好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叶某乙便驾驶面包车陆续将76包(净重共计8669斤)湿稀土搬运至黄某乙的货车上,并按照每斤17元的价格售卖给黄某甲,黄某甲将货款约101100元(总货款为147373元,除去之前刘某甲等人通过黄某甲购买草酸、硫酸铵的钱款)交给刘某甲等人。

被告人黄某乙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指示,驾驶货车将非法收购的稀土运至定南县的一处仓库卸货,并收取黄某甲支付的运输稀土报酬1500元。随后,黄某甲将非法收购的稀土以18元一斤的价格出售给一广东老板,收取货款共计156042元,从中非法获利8669元。

2024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甲家后的烂平房内扣押到刘某甲等人非法开采但尚未售出的湿稀土82 包(净重4250公斤)。同年12月17日,经安远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安远县车头镇龙头村天灯下组查处的稀土氧化物单位价格为220000元/吨,总价格为172040元。经赣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核算,被告人刘某甲等四人在安远县车头镇龙头村天灯下非法采矿造成稀土矿资源破坏价值为 408688.5元。



处理结果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叶某甲、叶某乙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408688.5元,情节严重,四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黄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乙在未经许可且无准运证件的情况下,受黄某甲的雇请帮忙运输稀土矿产品,情节严重,二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被告人刘某甲等四人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黄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不可再生,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修复难。切勿心存侥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必受严惩。请广大群众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如您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立即报警或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让我们共同守护绿色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