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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助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时间:2026-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们都知道

红绿色盲患者是不能申请驾驶证

但是,你知道吗?

精神疾病患者也同样无法申请

已申请的,依法应当予以注销

今天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基本案情

安远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对案涉精神病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进行核对,发现辖区内存在精神病患者持有驾驶证的情形。办案团队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数字赋能实现智慧检察,筛查出有3名精神病患者同时持有残疾人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精神病属于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01


安远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精神疾疾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精神疾病,据此,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案涉精神疾病人员持有驾驶证的情形,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要强化行政机关内部信息互通和对外的沟通协调,全面掌握涉精神疾病人员的信息,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02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对其中2名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精神病患者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剩余1人经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精神病医学鉴定意见书,目前病情平稳,结合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不得强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此外行政机关已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动核查机制、完善驾驶人动态监管流程和强化日常监督与宣传引导,将进一步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精神病患者驾车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一方面,精神病患者的特点是心理功能失调,认知、行为和情感等发生障碍,易产生幻觉、妄想,患者本身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和异常行为。而当他们驾驶机动车,这些不稳定因素就成为了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患者驾车不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更侵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
第79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