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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处罚,检察官带您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时间:2026-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了后,违法行为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不起诉仅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4年期间,王某某通过假冒同乡、亲戚等虚假身份,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1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某先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77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

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安远县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最终,安远县公安局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提醒

免于刑事处罚,不等于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本案中,王某某虽然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而免于刑事处罚,但其多次诈骗多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请大家牢记:刑事不起诉 ≠ 行政不处罚。守法要从每一个行为做起,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