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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校园,禁毒零距离
时间:2025-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庭审进校园

“沉浸式”禁毒教育,入脑入心!





为进一步引导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提高禁毒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2月8日下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熊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在安远县东江翡翠小学公开开庭审理,该校100多名学生在场旁听,现场“沉浸式”体验庭审,“零距离”感受到司法的庄严。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等人联系被告人熊某某,表示想购买2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双方约定好以450元/个的价格出售,熊某某在上家“阿古”处拿货,随后将购得的2个烟弹卖给李某某等人,张某某向熊某某支付了900元现金。2025年7月22日,张某某等人又联系被告人熊某某,表示想购买4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双方约定好以450元/个的价格出售,并通过微信支付了1500元定金。熊某某联系上家“阿古”拿货后,当晚21时许,将4个烟弹交给张某某等人,交易完毕之后,熊某某在酒店大堂内被民警查获。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就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法律适用及法治宣传教育发表公诉意见。整个过程,公诉人有力地指控了被告人熊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熊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人还结合案情深刻剖析了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的后果,教育引导同学们牢固构筑拒毒心理防线、正确把握好奇心,抵制不良诱惑、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近年来,新型毒品常伪装成电子烟等常见物品,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好奇与侥幸心理,诱使其堕入毒网。请务必清醒认识:吸食、贩卖毒品均属违法犯罪,不仅严重危害身心健康、摧毁家庭幸福,更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我们呼吁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及其家长——提高警惕,坚决抵制诱惑,绝不尝试第一口。远离毒品,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最负责任的选择。珍爱生命,守护未来,从拒绝每一份毒害开始。








编校:卢美芳、陈凌志

复校: 杜江楠、卢焱

三校: 陈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