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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谨防这些小偷“冲业绩”
时间:2025-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年关将近,欢度新年的同时,又到了防火防盗防小偷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财物安全呀。

01
小心,鸡贼!


2024年7-8月,被告人郭某、唐某骑二轮摩托车窜至安远县城乡附近,发现路边有鸡,趁无人看管之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套鸡工具,将鸡套走逃离现场,二人多次盗窃家鸡共10余只,价值共计1700余元。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某、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02
谨防,翻座包!

202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路过安远县职业中学门口时,看见门口停车位上停放很多电动车,便萌生盗窃电动车内的财物卖钱的想法。刘某采用拉电动车座椅的方式将一辆电动车的座椅打开,将座椅内的一部蓝色红米手机和一部黑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共计1243元。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后,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24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03
电动车:我电池呢?

停车时候还好好的,回来时候电动车电池没了。

2024年3-4月,被告人高某在安远县城区内多次盗窃他人停放在外的电动车电瓶,共盗得电瓶24个,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3712元。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检察官提示


劳动光荣,盗窃可耻,幸福的生活应该靠勤劳的双手去创造,而不是好逸恶劳,靠盗窃谋生。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触碰法律红线,不要执迷不悟,再次犯罪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财物,锁好门窗,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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