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份,陈某等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在安远县蔡坊乡黄地村非法开采稀土矿。2022年9月中旬,该矿点产出湿稀土后,陈某与被告人叶某平商谈交易湿稀土事宜,叶某平称需要对湿稀土进行抽样送检后再定价。后陈某邀叶某平到安远县龙布镇彭屋村对存放的两百多包湿稀土进行抽样送检。
湿稀土样品送检结果出来后,被告人叶某平与陈某等人约定以每斤20元的价格收购稀土。随后,叶某平与被告人叶某胜、李某三人合伙收购稀土,约定每人出资20万元共60万元,先由李某垫付60万元作为三人共同出资,叶某胜和李某当即同意。接着,李某雇请了三名搬运工人,叶某胜雇请了货车司机拉运湿稀土。
2022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平、叶某胜、李某等人从定南出发前往安远县。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等人先后带叶某平、李某、叶某胜等人到安远县龙布镇彭屋村两处存放湿稀土的民房中,对存放的湿稀土进行过磅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在案发现场,公安民警现场查扣李某等三人收购稀土的现金及湿稀土277包(过磅后重量为10750公斤)。经安远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交易中被扣押的湿稀土价值为786148元(含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