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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秘方”药丸竟是手搓自制,这对母子有判头了
时间:2024-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张在朋友圈看见微商发布一药品广告:“祖传秘方”“天然药材无任何副作用”“好评如潮”,便下单购买。到货后,小张发现,该份有封装的药品外壳没有标注药品生产厂商及药品生产许可等法律规定应当标注的信息。原来,该微商售卖的药品竟是自己手搓并分装的小药丸。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赖某某从云南省中药材市场进购药材原料,并从网上购买空药瓶、药品标签、密封器、称重电子称等工具,将原料及工具邮寄给其母亲朱某某,通过微信发送图片或视频方式教朱某某称重、制药、分装。朱某某将假药生产好后,由赖某某联系快递驿站老板,将朱某某制作的假药通过快递销售至全国各地。经赣州市市监局认定,赖某某、朱某某生产的这些药品中,有九种在标签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应按假药依法查处。其中,两种产品成分不明。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生产假药罪,已由安远县公安局移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辨别能力,在购买药品或保健品时,不轻信夸大疗效的“三无”药品,务必到正规药店购买药品。仔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也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医药从业者应增强执业规范意识,学法守法,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切莫以身试法。

编校(审):杜春兰、卢焱

复校(审):杜江楠

三校(审):陈雪光、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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