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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扰民还挑衅,一男子寻衅滋事被判刑
时间:2024-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半夜高声喧哗

扰人清梦

进而引发争吵

一方不服气,随手拿起砖块、木棍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赖某及同伴吴某(另案处理)、黄某等人酒后在安远县欣山镇夏日风情园游逛,并大声喧哗,将在夏日风情园马路边居住已睡觉的被害人叶某吵醒,叶某被吵醒后便在楼上质问被告人赖某及吴某等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黄某见状将吴某、赖某拉走,并跟叶某道歉。

黄某将吴某、赖某拉走后就自己离开了,被告人赖某及吴某因心里不服,从路上捡到砖块、木棍后两人又返回被害人家门口辱骂被害人,敲打被害人家铁门,并将出来制止的被害人叶某及其儿子叶某杰、其妻子郑某一家三口打伤,造成被害人右鼻翼、头顶部缝合创伤、肋骨骨折等伤情。


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赖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说起“寻衅滋事”大家可能觉得晦涩难懂

其实生活中许多行为都与之相关

“一言不合就动手”

“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强拿硬要”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为一名成年人,对于饮酒,可以选择喝或者不喝,也可以选择喝多或者喝少。如果知道自己酒后容易情绪或者行为失控,那应当提高饮酒的自觉,减少饮酒量甚至不饮酒。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不要把责任推到“酒”的身上了。夏天到了,大家喜欢在户外的大排档和家人、朋友一起喝着啤酒撸着串,在享受美食的同时,切记饮酒适量,更不能借着酒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严惩寻衅滋事犯罪 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我们每个人都应守住道德的底线

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

切不可肆意挑战法律的权威

触碰法律的红线


编校(审):钟声

复校(审):杜江楠

三校(审):陈雪光、唐进华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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