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
在社区矫正期间参与赌博、诈骗等活动
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今年以来,安远县检察院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监督,走访了多个乡镇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比往年更多,且多为90后的年轻人,违法犯罪活动情形多为网络赌博、帮信、诈骗等,便向司法所提出了,只要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缓刑情形的,即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工作意见,通过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其他在矫人员。工作中还掌握了在矫人员钟某某、杜某某在矫正期间参与赌博、诈骗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社区矫正机构随即也向法院提出撤销二人缓刑的建议。随后我院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沟通,提出工作意见。
杜某某,男,2023年10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2024年1月17日杜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被安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钟某某,男,2023年3月17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2024年4月19日钟某某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安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5月16日,县法院组织律师、人大代表、办案单位等召开了听证会,安远县检察院派员出席该会议。会上对以上二人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撤销缓刑进行了听证。
检察官认为:该二人违法情形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就是其违法情节严重的重要证据,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撤销缓刑的规定。
安远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鹏列席了法院召开的审判委员会,发表了相关意见建议。
6月3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钟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杜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次日二人被收监执行关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这是近几年来安远首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的案件。下一步,安远县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确保刑罚执行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有话说
缓刑也是“刑”,即刑罚的暂缓执行,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检察机关会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