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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来了,安远的未成年人要注意! ?
时间:2024-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假期到了

同学们是不是想骑着心爱的小电动出去逛逛呢?

还是选择用脚步丈量世界?

亦或是骑着自行车穿梭在大街小巷?

不管是通过什么方式出行,同学们一定要注意安全哦,这不,今天的主人公小甲就出事了!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的一天下午,小甲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当其行驶至安远县欣山镇某路段时,撞上前方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薛某某,造成薛某某受伤经安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小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目前,安远县公安局以小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未成年人交通肇事,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交通肇事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请注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检察官温馨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学校、学生家长及监护人,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看管,提醒孩子出行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减速慢行、戴好安全头盔,做到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编较(审):卢焱

复校(审):杜江楠

三较(审):陈雪光、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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