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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一车价值117万余元的假烟!两男子获刑
时间:2023-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贩卖假烟构成犯罪,

帮助运输假烟也构成犯罪!

两男子明知是假烟仍协助运输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以康某某、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微信昵称“萱****”的男子(在查)与被告人康某某在网上认识并互加微信好友,被告人康某某明知“萱****”没有烟草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为“萱****”介绍货运司机拉运成品卷烟。将货车司机的微信推送给“萱****”,由“萱****”通过微信安排货车司机装货事宜且给货车支付运费,康某某从中非法获得的介绍费共计4000余元人民币。10名拉了货的司机中,现查明,秦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已被江苏省常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拉运的香烟在运输途中被执法部门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查获的伪劣成品卷烟价值共计117.727万元人民币。






案件结果








经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告人康某某、秦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康某某仍为他人介绍寻找司机帮助销售伪劣假烟,涉案伪劣卷烟价值达117.727万元人民币以上,秦某某仍为他人提供货物运输帮助销售伪劣卷烟,涉案伪劣卷烟价值达51.136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3年6月30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康某某、秦某某提起公诉,最终康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秦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检察官温馨提醒各位,尤其是客车司机,帮助他人运货时一定要谨慎,询问并查看所运输货物是什么,运输香烟的应当要查看对方的烟草经营许可手续,一旦知道所运输的货物是违禁品(如假烟、毒品等),运输者有义务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才能有效规避自己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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