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告人康某某、秦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康某某仍为他人介绍寻找司机帮助销售伪劣假烟,涉案伪劣卷烟价值达117.727万元人民币以上,秦某某仍为他人提供货物运输帮助销售伪劣卷烟,涉案伪劣卷烟价值达51.136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3年6月30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康某某、秦某某提起公诉,最终康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秦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