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
没收作案工具
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
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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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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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获物经济损失6500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6468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自制组装的电鱼机,在安远县孔田镇太平桥河段捕捞鱼、泥鳅等水产品,并把鱼获销售给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获利六七千元。
2023年3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孔田镇太平村太平桥往下200 米左右河段电鱼时被孔田派出所现场抓获,现场缴获4.9公斤的泥鳅和河鱼已放生。
刑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体履职
我院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逮捕环节审查认为魏某某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魏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致使该禁渔期的生态功能丧失,国家利益受到损害,遂立案办理。
委托鉴定评估,解决涉案关键问题
针对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渔获物的生态作用、捕捞工具的危害、渔获物的价值等问题,经本院委托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了《关于魏某某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报告》及《关于魏某某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增殖放流)实施意见》,认定了水生生物损害价值和增殖放流相关方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
“电鱼”更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破坏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它水生物危害极大。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会破坏天然水域的生态系统,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