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恋爱期间,男方(女方)给付女方(男方)a元,双方明确约定这笔钱为借款,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分手时,男方(女方)可以要求其返还a元。
2.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曾经为结婚而给付过彩礼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3.在情人节、生日等特定节日,给对方发送“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或者赠送明确是生日礼物的物品,一般可以认为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即便双方分手也不应支持返还。
另外解决债务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私自拿走他人财物系违法行为。保管好个人的财物,遗失的银行卡及时挂失。如遇到财物被盗,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