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某2018年8月份入职安远县某公司担任公司货车司机职务,听人说可以用加油卡套现后,产生了将自己保管的公司加油卡金额套取出来占为己有的想法。刘某通过使用公司的加油卡为他人加油收取报酬,累计套取加油款265925元。
2021年8月31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公司所受损失进行赔偿,取得公司谅解。
2021年10月12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20年9月,黄某入职为安远一畜牧公司服务养护管理员,负责联系指导养猪户开展饲养工作等。2021年3月至6月期间,黄某为非法牟利,利用给养猪户配送药物的便利,多次在APP给多名养猪户向公司下单领取兽药,但只将部分兽药派送给养猪户,剩余的兽药非法占为已有,并将兽药私自售卖给他人。据统计,黄某共侵占兽药款67289.5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22年2月15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犯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