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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公司羊毛?小心构成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3-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利用职务之便

「占公司便宜」

那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01
【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刘某2018年8月份入职安远县某公司担任公司货车司机职务,听人说可以用加油卡套现后,产生了将自己保管的公司加油卡金额套取出来占为己有的想法。刘某通过使用公司的加油卡为他人加油收取报酬,累计套取加油款265925元。

2021年8月31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公司所受损失进行赔偿,取得公司谅解。

2021年10月12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02
【 案例二 】

2020年9月,黄某入职为安远一畜牧公司服务养护管理员,负责联系指导养猪户开展饲养工作等。2021年3月至6月期间,黄某为非法牟利,利用给养猪户配送药物的便利,多次在APP给多名养猪户向公司下单领取兽药,但只将部分兽药派送给养猪户,剩余的兽药非法占为已有,并将兽药私自售卖给他人。据统计,黄某共侵占兽药款67289.5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22年2月15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犯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简言之,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自己谋取私利;

复杂一点的理解是:一种是利用企业赋予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一种是利用企业赋予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去影响、控制其他人。

如何理解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简言之,就是把公司交给自己持有、保管的财物当做自己的去使用、处分。

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侵吞、私分等行为将公司的财务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


根据2022年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检察官提醒







在工作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切勿对公司或单位的财产起贪念,利用职务之便伸出“黑手”,沦为中饱私囊的“内鬼”,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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