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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条,价值68.45万元!男子运输假烟,判了
时间:2023-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吸烟有害健康,

吸假烟更是伤身又伤心,

生产、销售假烟,

国家严令禁止,

但很多人不知道,
参与运输假烟,
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来看今日案例

?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李某某明知拉运的货物是成品卷烟,且自身没有烟草制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仍受雇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拉运货物至江苏省江阴市,约定运费7000元。当其行驶至宁定高速江西省安远县三百山路段时,被该县烟草执法人员及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扣了其货车及货车上装载的90件(计4500条)印有“利群、玉溪、红双喜”等多个品牌的成品卷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8.45万元。


判决结果


案件移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定,李某某明知其拉运的货物系伪劣烟草制品,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制品是国家管控的专营专卖商品,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他人提供运输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提醒各位货运司机运货要谨慎。一旦知道所运输的货物是违禁品(如假烟、毒品等),运输者有义务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切莫贪图小利,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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