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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偷盗电瓶一个收购赃物,他们的结局会怎样?
时间:2023-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注意看

这个男人叫小孙

他刚将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


而这个男人叫小凌

他正在收购小孙盗取的电瓶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安远县欣山镇、凤山乡等地,先后10余次将他人停放车辆的电瓶盗走,盗窃电瓶约80个,价值1.2万余元。

孙某某每回都将所盗窃电瓶卖给经营废品收购店的被告人凌某某,非法获利约5000元。而凌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瓶,仍予以收购,并转卖。


后被盗电瓶车主报案,孙某某被抓获归案,2022年12月2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孙某某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4日,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凌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并退缴赃款9000元。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9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凌某某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废品能收,“赃物”不能收

切莫因蝇头小利

抱着侥幸心理

收购他人盗窃或者来路不明之物

不但捡不到便宜

还会因收购赃物受到法律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尽量将电瓶车停放在有监控视频

或有人员看管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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