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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变“补鱼”! 非法捕捞被抓后,增殖放流弥补过错
时间:2023-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河长办、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东江源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以放生鱼苗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被抓捕

2022年6月27日至6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为满足口腹之欲,连续三日凌晨在禁渔区安远县凤山乡镇江河凤山段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电鱼机进行捕鱼,共捕获约2.1公斤马口、白条等鱼类。



2023年1月5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增殖放流弥补过错

为使受损的生态尽快修复,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河长办、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东江源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陈某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增殖放流,共计投放鱼苗1000余尾。

鉴于陈某充分认识到错误真诚悔罪,并且所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对生态破坏较小,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就陈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加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就该案的事实、法律适用、不起诉理由等作了详细介绍,并将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工具的概念进行了解释。陈某当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反省,并保证日后不再实施此类行为。最终,经现场评议,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普法小知识“上线”

1分钟带你了解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划重点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古舟作业。



近年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件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督促涉案人员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努力打造东江源保护品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下一步,安远县人民检察将不断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方法,守护好东江源头的蓝天碧水,为精雕东江源头翡翠县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

以本案为戒

切勿以身试法

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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