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提出申请监督的检察院
1、申请对生效民事、行政错误裁判、调解书进行监督的,应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2、申请对民事、行政审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3、申请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
1)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 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等的监督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相关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全部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监督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权限)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流程
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监督案件遵循受理、管理、审查相分离原则。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向控告申诉部门提出并递交相关材料。民行部门立案审查的,会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告知承办人及联系方式通知书,并在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案卷材料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风险提示
1、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将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3、在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至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前的期间内,不能立即产生对抗原生效裁判执行的效力,即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仍会进行。
4、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