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控告案件的范围
1、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2、控告、举报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的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经过人民法院再审后的申诉。
(三)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
(四)受理有关刑事被害人提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