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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安远检察助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时间:2024-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是春天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方面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01

2024年6月,安远县检察院先后到县残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发现自2019年以来,县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未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征收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了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02

2024年6月17日,安远县检察院依法对该线索立案办理,并开展调查。2024年7月23日,安远县检察院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会议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鹏主持,县残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派员参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证据材料、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法律适用等内容。县残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代表就本单位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阐述。

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经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未依法履行征收职责的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

03

安远县检察院依法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征收职责,并厘清财政、税务、残联组织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安远县检察院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牢固树立“检察为民”理念,跟进检察建议落实,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及时到位,使残疾人的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编校(审):陈璐、刘恋
复校(审):陈晋、杜江楠
三校(审):唐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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