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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稀土,重判!
时间:2023-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唐某某、黄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被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处唐某某、黄某等人三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至二十八万的罚金,并且判处唐某某、黄某等人缴纳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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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唐某某、黄某、周某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在安远县高云山乡一山林里,采取原山浸矿的方式非法开采稀土,售出的稀土总价款68万多元,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328万元。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所需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总计3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12 月 1 日)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矿产资源是耗竭性、不可再生的,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矿行为。广大市民群众切莫贪图私利、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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