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三次在安远县鹤子镇油蔡村上坳组八角亭河段、三百山镇唐屋村安远驾校至南河坝路段的河域内,利用逆变器、电瓶、抄网、装鱼桶、增氧机、连体水裤和头戴式照明灯等工具进行电鱼, 期间捕捞红鲤鱼、白条鱼和石斑鱼等水产品共计约27.3斤,2022年05月19日凌晨5时许,唐某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其捕捞的约13.3斤水产品被当场扣押。


鉴于此类案件在本县较为多发,为加强普法效果,法检两家遂将庭审现场搬到乡村,搬到群众身边去。庭审中,公诉人通过释法说理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同时对旁听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村民要牢固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庭审结束后,旁听村民纷纷表示,通过现场庭审提高了自身的法治意识、深刻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检察官还现场为村民们答疑解惑,通过多种形式提升普法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