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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乡村,莫让“渔网”碰“法网”
时间:2023-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7日,在安远县三百山镇符山村举行一场特殊的庭审,吸引30余名群众前来旁听。经安远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三次在安远县鹤子镇油蔡村上坳组八角亭河段、三百山镇唐屋村安远驾校至南河坝路段的河域内,利用逆变器、电瓶、抄网、装鱼桶、增氧机、连体水裤和头戴式照明灯等工具进行电鱼, 期间捕捞红鲤鱼、白条鱼和石斑鱼等水产品共计约27.3斤,2022年05月19日凌晨5时许,唐某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其捕捞的约13.3斤水产品被当场扣押。

庭审现场



鉴于此类案件在本县较为多发,为加强普法效果,法检两家遂将庭审现场搬到乡村,搬到群众身边去。庭审中,公诉人通过释法说理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同时对旁听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村民要牢固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庭审结束后,旁听村民纷纷表示,通过现场庭审提高了自身的法治意识、深刻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检察官还现场为村民们答疑解惑,通过多种形式提升普法效果。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1
禁渔区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珠江江西段实行禁区期制度的通知》规定,安远县镇江河欣山镇大坝头村上下坝至鹤子镇黎屋村,镇江河一级支流符山河三百山镇十二排下至孔田镇下龙村马劲坳河段为禁渔区。


02
禁渔期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区期。


03
禁用工具

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电瓶、逆变电器、电叉、电捞网系电力捕鱼工具,属于禁用渔具。

04
禁用方法

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古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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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安远县检察院将积极探索“惩治犯罪+宣传预防”的模式,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多学法、知法、守法,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美好家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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