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由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盗窃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中,我院向法庭申请的一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这是我院在办理公诉案件中首次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庭审中,公诉人对出庭作证的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人员进行了询问,鉴定人当庭对被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有关资质、依据、方法等进行了全面说明。
最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使用特殊的汽车开锁钥匙,独自开车到广东省惠来县、江西省安远县实施盗窃,共打开三辆他人停放的汽车,盗得汽车内财物共计人民币63169元。
其中,2018 年 5月 24 日 15 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轿车从广东省汕头市回其贵州省家中,25 日凌晨 4 时许,当行驶至江西省安远县路段时,张松产生了进入安远县城盗窃车内的想法,遂开车到安远县欣山镇某酒店停车场,使用汽车开锁钥匙,将被害人夏某的奥迪车内的一箱红酒、两瓶五粮液白酒、四条大重九香烟以及被害人钟某的轿内的五盒燕窝盗走。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盗财物价值为总计为人民币 49224 元。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我院根据市检察院以公诉为核心,加强公诉业务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
不但利于检察机关有效地审查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和鉴定内容,而且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庭审质量。